摘要
司法实践中存在网络服务商“应对用户著作权侵权的注意义务”被泛用的情形,甚至出现过滤、审查等要求,脱离了法定义务的规范评价范畴,导致道义义务升格为实定法,有悖法理.“注意义务”泛用的现实原因来自推崇“加重义务说”,但却未阐明其含义.通过规范释义与教义解析得知,要求服务商承担“加重注意义务”具有正当性,但只能“有限地加重”,表现为目的性扩张解释下服务商需在可预见范围内对与知悉侵权内容相关联的“相同、相近似侵权内容”予以有限防范,即加重注意义务具有履行范围、行为客体的有限性.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129-142,共14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