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定基本条件。然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某地财政局发布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这还是头一回听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该地财政局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使用专用信用报告,并明确专用信用报告的查询渠道和留存的具体方式。潜在供应商可下载专用信用报告,作为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在开标现场展示。还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提供专用信用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出处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24年第5期55-56,共2页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the Bid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