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污染物排放标准管控排污行为,与环境侵权行为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判断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相当性”,与环境侵权的结果相关。基于此,本文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结合法律规范中的行为规范对排污行为进行事前规制,不能用于判断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环境侵权责任应以环境质量标准为认定依据,结合法律规范中的裁判规范从科学因果法则角度进行事后判断。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4年第17期61-63,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