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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停止使用的商品条码如何注销?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条码与信息系统》 2024年第5期45-45,共1页 Bar Code & Inform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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