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地位。我国行政争议化解实践中,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行政检察也被赋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新使命。因此,我国目前形成了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行政复议、以法院为主导的行政诉讼、以检察院为主导的行政检察等三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法律路径。如何科学地认识并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三者的关系,实现行政复议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行政诉讼和行政检察的独特作用,构建多元化行政纠纷化解机制,是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命题提出的背景,厘清相关内涵,分析传统模式下行政诉讼和行政检察化解争议的弊端,由此得出要构建以行政复议为主的多元化行政纠纷化解机制,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行政诉讼的“终局”作用和行政检察的“补充”作用,最终实现“大复议中诉讼小检察”的行政纠纷化解格局。
出处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4期35-42,共8页
Journal of The Nanning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
基金
2024年度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能动司法下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GSJC2024-27-02)
2024年度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相关问题研究”(GSJC2024-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