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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请求权与履行抗辩权之关系——以违约金的担保功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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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约定违约金的交易中,一方违约但相对方尚未履行给付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可否就违约金债务与原合同义务主张履行抗辩权,法律上无相应规则,学理上也有缺陷。应从违约金的担保功能出发探讨违约金请求权与履行抗辩权的关系,区分违约金在预防阶段和清算阶段的担保功能。当事人对违约金担保功能强弱的不同约定,将影响违约金在清算阶段与履行抗辩权的关系:当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强度大于法定违约责任时,仅债权人可以主张履行抗辩权;当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强度接近于法定违约责任时,双方均可主张履行抗辩权;当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强度小于法定违约责任时,双方均不得主张履行抗辩权。
作者 徐斌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7-74,共8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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