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非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般性规范基础。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应当遵循“权利—公益”的论证逻辑。个人信息之“公益”作为抽象价值层面的利益形态,倚重于具体工具层面的个人利益而存在,主要指表征扩散性利益的“共益”。公益代表人担当诉讼的正当性基础为纠纷管理权与诉的利益,契合补充性与限定性已基本完成正当性基础层面的论证。围绕“两造对立”的诉讼构造,程序设计的周延是为平衡程序正义与解纷效率的关键。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91-95,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公司治理法治化视域下公司控制权滥用民事责任研究”(20FXE400)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民法典非典型动产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研究”(20FXB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