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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向环境公益诉讼配置的正当性剖辨

Analysis of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Allocating to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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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知不觉,失之难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民法典》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在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新设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条款。第1232条是我国环境治理领域前所未有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创新。然囿于第1232条规定较为原则,制度适用范围歧见频仍。应当从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予以审视,并通过体系和目的两个层面,多维解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制度价值,允许惩罚性赔偿制度向环境公益诉讼配置,以纠正侵权法本身私法预防遏制功能长期委诸一元公法路径以断的不足,推动构建多元环境治理机制体制,实现生态保护与实体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之平衡。
作者 王文龙 WANG Wen-long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04-111,共8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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