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注销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领域的重要行为,多数法律规范将注销行政许可定义为事实行为,部分法律规范规定的注销实为撤回,少数法律规范规定的注销实为撤销或吊销。法律规范对注销行政许可规定的混乱,导致注销行政许可的法律属性定位不清,混淆了注销与撤回、撤销和吊销之间的关系,导致注销行政许可制度设计不科学。注销行政许可应回归事实行为属性、重塑注销行政许可的公示功能和退出行政许可功能,修改《行政许可法》第70条注销条款,明确注销的事实行为属性与注销主体,去除与注销事实行为属性不相适应的注销情形,统帅其他法律规范设定注销条款。
作者
徐继敏
徐卓
Xu Jimin;Xu Zhuo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79-85,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线行政行为证据规则研究”(21XFX0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