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体育仲裁当事人的非对称性,及其在专业性、保密性和终局性上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的不同特征,应当加强对体育仲裁中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然而,我国新近颁布的《体育法》及《体育仲裁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和抽象,以CAS为代表的国际体育仲裁规则亦未对此并做出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对此,应当明确程序性权利在体育仲裁中的三种主要形态,即仲裁庭前的平等权利、公正受审权和公开听证权。在权利平等方面,应以合并审理的方式厘清体育仲裁与其他仲裁的受案范围边界,保障体育从业者平等通过体育仲裁解决纠纷的基本权利。在公正受审权方面,可从扩张仲裁员入库提名权和丰富仲裁员来源分布两方面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进行源头治理。在公开听证权方面,应拓展现行自然人单方申请公开的纠纷类型,实现体育从业者名誉权恢复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在细化三种权利形式的基础上,辅之以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及关联《仲裁法》中权利场域的扩展,以期全面推进体育仲裁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提升中国体育仲裁制度话语权的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96-105,共10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