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5条计量单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允许按照规定程序采用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书写规则以及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使用规则,由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允许在使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的同时,并行使用非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出口产品(包括计量器具)的特性和参数,可采用订购方规定的计量单位表示。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情况外,禁止使用与官方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不同的计量单位。
出处
《中国计量》
2024年第10期29-30,共2页
China Metrology
基金
中亚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相关研究(XJL2024KY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