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闲置宅基地入股的财产化利用可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是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步骤。《民法典》《公司法》和《农民专业合作法》等相关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入股问题缺乏规制,使得实践中宅基地入股面临困境。本文立足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操作的现实障碍,提出在入股阶段建立登记确权制度和规范入股评估机制,在运行阶段健全利润分配体系和强化风险防范系统,在退出阶段合理赋予农民退股权利和发展入股保险制度的破解路径,以期将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纳入法治轨道。
出处
《中国物价》
2024年第10期111-116,共6页
China Price Journal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常规项目“‘三权分置’视阈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研究”(23NDJC139YB)
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资助项目“共同富裕目标下农村宅基地的权利运行机制研究”(2023QN091)
浙江理工大学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宅基地使用权立法问题研究”(22102132-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