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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非转账 认定赠与无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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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刘某通过微信认识周某,相处过程中,周某多次向其借款。几年间,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某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对此,周某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是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某提供资金,而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属于赠与行为,无需偿还;但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应认定系借款,周某应予偿还。
出处
《农家致富》
2024年第13期49-49,共1页
关键词
微信红包
赠与行为
银行转账
周某
认定
微信转账
借款
法院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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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致富
2024年 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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