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2017年,某公司利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之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外销售牟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违法开采矿石量为34.62万立方米,已涉嫌犯罪,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处罚金5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邵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798.1万元;赔偿生态修复、评估鉴定等费用2872.67万元。
出处
《资源导刊》
2024年第19期54-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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