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倾向,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寻衅滋事罪犯罪圈不断扩大的成因复杂。尽管现阶段废除寻衅滋事罪的主张既不现实,也不可取。但无论是对保障公民权利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坚守,还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都应秉持审慎和克制。对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不是出于特定的寻衅滋事动机目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网络谣言单纯影响网络秩序,没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现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不宜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对“闹访”“医闹”行为,应结合利益衡量与平衡的解释方法谨慎认定行为的性质。刑法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是有限度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司法可采取多元化的处理方法,其中,客观危害不重、主观恶性不深的,可依法予以出罪或者免除处罚。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60-76,共1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