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关于“法学是否是科学”的研究总是急切聚焦于问题的答案或回应方法,而忽视了对问题本身的分析和考察。换句话说,这些讨论关注的重点仅在什么样的“法学”以及什么样的“科学”之上,而对于两者的联结方式——什么样的“是”、如何“是”——则缺少探研。语言哲学的分析工具正当其用。通过展示“法学是科学”的逻辑结构和模态性质,不难发现,除了“法学具有科学性”这一直陈形式不涉及逻辑谬误外,“法学等于科学”和“法学属于科学”都具有悖谬。而就作为有效语义承诺的“法学具有科学性”的模态意义而言,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法学应当被科学化”主张所面对的主客二元论质疑,可能导致其方法论在差异性现实中失败;法教义学“法学永远是具有科学性的”这一主张,也可能因遭遇历史性和融贯性诘难而失效。这意味着,“法学是科学”命题的逻辑性质决定了它仅具有被证伪的能力而无法在现有认知水平上被证成,且无论是科学性的动态改造抑或超时空的静态肯认,都无法完成“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的任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是科学”命题本身一定为假。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4-108,共15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号202007070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