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理和实务上对于预决效力的性质、作用与范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2019年新《证据规定》第10条对预决效力规范进行了修订,为我国预决效力理论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出发点,也有助于规范司法实务。对比新《证据规定》第10条与《民诉法解释》第93条可知,有必要区分法院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之预决效力与非基本事实之预决效力,两种事实判断对于另诉法官进行证据评价与事实认定的影响不同。在体系性解释新《证据规定》第10条的基础上,应将预决效力置于法律论与认识论二元框架下加以理解,澄清其在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两方面的要求与内涵,以弥补民事诉讼裁判效力理论体系的薄弱点。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5-147,共13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