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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的“祛魅”:以牵连关系为中心

The Demystification of Commercial Right of Retention:Focusing on Conn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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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牵连关系是商事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构成统一整体,进而因该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和标的物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属可被推翻的推定而非拟制。企业和经营行为角度均不能证成商事留置权之牵连关系,不是企业的非营利法人等也可从事经营行为,当事人经营行为中产生的数个交易也可相互独立。债权人因某一合同产生的债权而留置其基于另一合同而占有的标的物,只有在二者构成交易整体时才不违背当事人预期以及冲击交易安全,主要案型包括框架合同和合同联立,实质上仍属同一法律关系。效力上,不宜因牵连关系而区别商事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人亦可留置他人之物,且具有超级优先效力。
作者 刘骏 Liu Jun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77-192,共16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关联性担保统合研究”(项目号24CFX040) 2021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制度研究”(项目号2021CFX04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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