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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不可“任性” 由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探讨“解除权”行使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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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目的,基于意思自治达成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则形成“法锁”,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然而,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可能出现各种情况,导致一方或双方继续履行不可能或者没必要。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解开“法锁”,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践中,合同不乏被“任性”解除。若不符合解除条件,“任性”解除合同,非但不能实现自身目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文以一起本诉与反诉中皆包含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诉请案件为例,探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边界。
出处 《法人》 2024年第10期45-46,共2页 Fare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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