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显示出革命性的地位和作用,也引发了地位不明、风险骤升、祸福难料等方面的诘难。考察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辨析人机系统的利益症结和法治旨趣,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专门防卫的关键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类人属性及其治理,面向未来的通用性质及其犯罪(工具)能力变化和主体地位问题。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发生的自反性渊源和人类安全保障的重大法益,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发生、存在及其治理包含四个方面的论理要求: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发生的自反性原理,二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自然法控制思想,三是源于工具理性及其物化问题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程序治理,四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不确定性刑事法律风险的数智存在原理。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81-89,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反制霸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法律机制研究”(ZD20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