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的价值准则除鼓励创作外,还包括促进文化传播、确定分配秩序等,将部分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的做法完全符合立法目的。主体论与过程论对作品的认定方式属于不当限缩,应基于独创性原则进行结果主义的考量,将“创作型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刑法应承接著作权法的规范评价,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应由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转向侵犯著作权罪,以实现保护对象、保护法益和保护时点的调试。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01-112,共12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青年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体系研究”(BLS[2023]C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