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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和转账:赠与还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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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刘某与周某是微信好友。刘某先后向周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2769元。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刘某诉至法院,认为给予周某的款项为借款。周某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因法律条文采用“赠与”,为了保持用法统一,全文采用“赠与”),不应偿还。
作者 陈慧娟
机构地区 安徽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24年第11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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