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即负担行为与狭义上的处分行为,事实上的处分应通过《民法典》第1165条一般侵权规范依内部监护关系加以调整。立法未采亲权概念意味着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仅享有法定代理权而非法定处分权。在判断财产处分行为是否合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时,应首先判断处分行为是否处于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能力范围内和充分尊重其意愿,而超越其意思能力的处分行为的效力应由法院根据客观利益标准加以判定。相较于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在价值上优先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违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构成越权型无权代理,未成年子女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可由其决定追认与否,否则法院应径直作出行为有效或无效的判决。
作者
贾彦昊
陈霖
Jia Yanhao;Chen Lin
出处
《少年儿童研究》
2024年第6期82-89,共8页
Children's Study
基金
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体系下夫妻身份关系协议效力研究”(课题编号:22YJC82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