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数字经济时代,涉及网络购类侵犯财产权犯罪行为的定性,应根据不同案情分别从刑法上加以评价:1.电商平台不属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2.行为人直接使用京东白条等赊购方式恶意赊购商品获取财物的,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电商平台履行除购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3.行为人盗用他人账户恶意购商品获取财物,造成他人账户信用额度内财产性利益减损的,构成盗窃罪;4.行为人实施系列诈骗行为致使电商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但电商平台并非基于或者并非主要基于除购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作者
杨荣涛
元伟
Yang Rongtao;Qi Wei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4期55-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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