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所附义务与赠与人的赠与并未形成对价,可以从双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价值、义务履行的顺序及财产给付的原因判断合同性质是一般双务有偿合同抑或附义务赠与合同。附义务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所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选择行使撤销权、请求履行权或主张违约三种途径进行救济。但附义务赠与人进行救济需满足已为赠与的积极条件和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所附义务的消极条件。
作者
纪艳琼
唐静静
Ji Yanqiong;Tang Jingji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4期81-8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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