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从闲置土地处置的制度目的出发,动工开发一般应理解为及时实际开工建设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相符的永久性建筑,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属于动工开发的要件。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已及时实际建设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相符的永久性建筑的,不属于土地闲置。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共同构筑出让合同双方的土地闲置处置法律关系,审理行政纠纷应以法律关系为基本单元,即使土地使用权人仅起诉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法院亦应审查闲置土地认定书的结论是否成立。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4期99-10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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