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借用他人公司资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认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基本案情,周某系A大学附属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曾任甲公司副总经理。甲公司系A大学附属医院下属的国有公司,主要业务为购买药品销售给各医院。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时任甲公司副总经理的周某利用其负责甲公司药品购销等职务便利,个人出资10万元与该公司总经理郭某等人合伙,通过借用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的批发等)资质的方式,向甲公司销售药品获利,非法获利人民币159万余元,周某分得人民币41万余元。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18期65-6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

  • 1曾月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几个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1):37-41. 被引量:9
  • 2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第216条规定,第217条规定.
  • 3肖晚祥.“犯罪数额与非犯罪数额混合且无法区分时应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7日第6版.

共引文献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