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土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分配模式中,基于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政府对土地开发的投入,绝对的“涨价归公”和“涨价归私”都是有失公允的,比较合理的方案是一次分配基于产权,通过市场“归私”,二次分配基于公平,通过税收“归公”。美国特别受益费制度源于“开发利益公共还原”思想,从北美殖民时期至今已经发展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回收”因政府实施公共开发而对个体形成的特别利益。新型“征收—给付”理论的发展可以为我国土地征收增值收益的二次分配提供理论证成,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试点工作的开展也为土地征收增值收益的二次分配提供了有益实践,将来需要统筹推进土地制度与税收制度的改革。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99-112,共14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秩序统合视阈下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立法研究”(22CFX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