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持人:劳动者原在甲公司工作。2022年12月1日,乙公司与该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载明:乙公司与甲公司为两个独立经营实体,分别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在享受年假、经济补偿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时,乙公司合并计算劳动者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劳动者主张,甲公司拖欠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未休年假补偿,起诉乙公司承担给付义务,理由是乙公司承接了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主张能否成立?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4年第10期77-7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