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功能性与义务性视角以及域外法律实践的变化来看,不被强迫自证己罪原则将犯罪嫌疑人的公民义务限缩在消极忍受的范围内。在犯罪证据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化加密形式出现的背景下,强制犯罪嫌疑人解密电子设备扭曲个人意志,突破其消极忍受国家追诉义务之界限,有违不被强迫自证己罪的原则。但如今政府与科技公司之间展开的破解加密和升级加密的“军备竞赛”给侦查机关获取加密证据制造了强大的技术壁垒,犯罪嫌疑人自行解密成为绕开技术难题的必要途径。为解除犯罪嫌疑人自行解密的法律限制,可以审慎调适传统司法制度中的不被强迫自证己罪原则,以应对加密技术给电子设备搜查带来的挑战。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既定结论规则”并进行本土化构建,设立我国的解密“三要件”规则,或许是一条符合不被强迫自证己罪原则、保障取证程序合法、维持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之间平衡的纾困途径。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79-87,共9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