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推荐技术使得传统版权法体系受到冲击,“通知删除”规则在算法推荐背景下逐渐失灵,无法有效平衡版权人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由此所形成的价值差将有损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进而严重阻碍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过滤义务是一种特殊的版权审查义务,该义务的引入有利于缓解现实矛盾且符合法经济学、公共政策学以及知识产权基本原则的理论证成。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有效平衡版权人与传播者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过滤义务负担的标准不宜过高,应根据不同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类型,版权人上传的作品类型以及网络服务平台的预见能力进行综合设定,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难度越高则过滤义务越低,反之则过滤义务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