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商业秘密从“结果犯”调整为了“情节犯”,但就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言,重大损失数额认定仍然是界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对华东地区的相关案件进行实证检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数额的计算存在混淆“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合理许可使用费被搁置、商业秘密价值认定标准模糊等一系列问题。对此,应当采取明确界分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以商业秘密价值认定法取代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法、针对不同类型侵权行为设置不同入罪门槛等一系列办法,优化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基金
2023年度福建省法学会重点课题(编号:FLS(2023)A10)“民营高科技企业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制度优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