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ChatGPT类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其生成内容的客体保护、主体资格、版权归属等问题再次引发热议。通过对ChatGPT的生成机制分析,目前ChatGPT类人工智能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较通用人工智能还有一定差距,其仍然属于使用者创造发明的辅助性工具。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经与传统作品难以区分,在客观主义视角下,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创性标准,应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给予保护,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被采纳。在版权归属问题上,应以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为一般原则,以合同约定版权归属为例外规则。
出处
《消费电子》
2024年第9期66-68,共3页
Consumer Electronics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