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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数日发放工资即提出“被迫离职”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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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李某于2019年5月23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公司于每月15日向李某支付其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020年1月1日,李某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该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诉裁过程中,李某主张该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拖延,2019年12月逾期10日才支付11月份工资,并据此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后该诉求未获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裁决支持。
作者 王麒麟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4年第9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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