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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继承最终产权登记一人名下的业务研发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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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不动产的继承公证中,基于对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不动产通常是不宜分割的,被监护人往往是共同继承不动产。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共同继承的公证结论,最终将产权登记在共有继承人名下。此种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不动产登记在多人名下,不利于不动产的利用以及变现;日后为了实现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共有人需要耗时耗费求人,甚至有时还不能实现目的。《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在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情况下,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在此基础上,结合不动产实务部门的意见,笔者提出“继承权公证+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提存公证”的综合法律服务方案,为该类型的公证业务研发提供新的思路。
作者 何成辉
出处 《中国公证》 2024年第10期42-44,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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