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61年,成都武侯祠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管理实践中应坚持“四有”原则,即确立的保护范围划定、标志说明设立、记录档案构建及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配置,这一原则是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系的核心。20世纪60年代以来,从《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不断修订完善,再到《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出台,法律法规体系的持续演进为“四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持续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确保了不可移动文物日常管理的重要性。流程性和系统性,为实践操作与学术研究搭建了基础平台。
出处
《东方收藏》
2024年第8期128-130,共3页
Oriental Coll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