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在刑事司法领域,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证明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具有其特殊性,应当从理论上对传统证据规则的运用进行回应,以保障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在网络犯罪中采取“综合认定”方法认定犯罪数额并非对印证的否定,而采取的是“整体印证”的模式。在证据认定中同样应当遵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要求,不能仅凭孤立存在的电子数据认定有罪或罪重的事实。在未来,应当注重对“孤证”概念的理论阐释,加强法官在综合认定过程中对心证过程的说理,同时鼓励辩护律师多主张“孤证不能定案”的抗辩。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5期14-24,共11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项目“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JCSF2024-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