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部分犯罪附随后果体系化方案的论证前提存在误区。犯罪附随后果的固有问题不应归咎于轻罪立法或积极刑法观,这一概念与犯罪记录、前科并不等同。犯罪附随后果应区分为法律规范性质的犯罪附随后果和社会规范约束的犯罪附随后果,后者难以从事实上被根本废除。国家有义务废除、更改不具有正当性根据的犯罪附随后果,应通过法律变更、社会复权、救济保障的阶梯式构建,以实现特殊预防和犯罪人复权之目的。基于预防效果和预防必要性的要求,国家应当废除或者变更已有的具有实定法基础的犯罪附随后果;针对社会规范约束下的犯罪附随后果,国家应去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法律和社会标签;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犯罪人权利救济制度。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5期25-40,共16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23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