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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协议的约束力判定规则研究——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

A Study on 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the Binding Force of Preliminary Agreements——With Comments on Article 6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Chapter in the Civil Code of the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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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遵循现代合同法的动态化变革,为实现商事基本追求及刺激高效投资,初步协议的正当性日益凸显。初步协议产生于实务,其内涵及形式又随商事实践逐步丰富。初步协议约束力的判定规则应以善意义务、协议语言、磋商背景三个要素为核心进行灵活构建。与英美法系中初步协议制度相似,大陆法系采用预约合同制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了本土化的预约合同约束力判定规则,并明确分为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较为宽松,需结合个案分析且不具有决定性;实质要件以内容明确为核心,且只有满足“约定将来一定期限订立合同+主要内容明确”或“为将来订立合同交付定金+主要内容明确”的情形时,预约合同才具有约束力。
作者 孙伊 Sun Yi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5期84-98,共15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于类型化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公式化研究”(22AFX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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