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遵循现代合同法的动态化变革,为实现商事基本追求及刺激高效投资,初步协议的正当性日益凸显。初步协议产生于实务,其内涵及形式又随商事实践逐步丰富。初步协议约束力的判定规则应以善意义务、协议语言、磋商背景三个要素为核心进行灵活构建。与英美法系中初步协议制度相似,大陆法系采用预约合同制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了本土化的预约合同约束力判定规则,并明确分为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较为宽松,需结合个案分析且不具有决定性;实质要件以内容明确为核心,且只有满足“约定将来一定期限订立合同+主要内容明确”或“为将来订立合同交付定金+主要内容明确”的情形时,预约合同才具有约束力。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5期84-98,共15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于类型化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公式化研究”(22AFX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