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构建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是提升新兴风险规制有效性与合法性、实现城市安全韧性发展的重要途径。多维透视新兴风险规制主体的权力配置与分析现有关系样态是建构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的关键前提。从政府关系类型而视,新兴风险规制的实践样态为“命令服从型”“合作互动型”“主导协助型”和“监督执行型”四类。“合作互动型”和“主导协助型”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这与城市政府对新兴风险规制普遍采取多头管理的分散化体制相关。为应对由此导致的权责分散与跨部门协同不足、属地管理偏误致跨域失效与权责抵牾等问题,建构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应坚持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和弹性化的风险规制原则。以数字基建安全风险规制为例,需在组织规范上作出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形成高效统一的领导与广泛深刻的政府协同组织架构,推动党委领导下的跨部门协同和专家共同体形成,并以内在价值统合和外在制度重构完善数字基建安全风险的公私合作规制。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5期117-132,共16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提升我国应急管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水平研究”(20&ZD160)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人民安全为宗旨下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的建设路径研究”(24SKJD011)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行政法视阈下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深度融合研究”(23GZQN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