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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合法审慎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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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2008年5月1日,李某入职山东省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7月1日起,李某因患病向运输公司连续多次请病假,病假期间至2023年3月28日。该期间,运输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680元/月)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提出异议,认为运输公司少发放了病假工资,应按照其病假前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支付。运输公司则坚称已依法足额支付。
作者 徐伟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4年第10期15-17,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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