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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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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倪某系上海嘉定区某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训练中心”)员工,从事特殊教育工作。2022年6月10日中午11:40分左右倪某从训练中心前往幼儿园对其儿子幼升小信息登记进行签字确认,离开幼儿园后准备前往南翔五彩城(宝翔路801号)取餐返回训练中心上班,在前往南翔五彩城途中于12点03分左右在瑞林路陈翔路路口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锁骨骨折;2.左踝皮肤撕脱伤;3.左第2、4肋骨骨折;4.左跟骨骨折;5.右肱骨小结节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作者 刘瑞芳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4年第10期26-27,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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