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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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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诱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
出处 《支部建设》 2024年第27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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