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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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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纳湿地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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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19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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