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直播形成了数字经济新的增长点,作为直播内容载体的网络直播账号成为网络主播、直播平台、MCN机构和经纪公司等主体争夺的焦点。司法实践中法官综合考虑账号的直接使用者、各主体对账号价值的贡献以及各方协议中所表达的处置意愿来划分直播账号涉及的经济利益,但对直播账号的法律属性及账号价值的归属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理论界提出的物权构想、知识产权构想和债权构想代表了不同的利益立场倾向,但单一的规范思路很难解决问题。应当以直播账号的物权属性为主体,辅之以债权的利益流转优势,实现直播账号的物权归属和直播经济利益分配相分离,同时允许知识产权的局部适用,以实现直播账号与账号内容的分离保护,鼓励以内容创新带动直播产业繁荣。
作者
邹晓玫
程笑颖
ZOU Xiao-mei;CHENG Xiao-ying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48-55,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算法正义’视域下的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TJFX20-008)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