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变化诉讼能够通过适度的司法能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应当采取狭义上的概念,即当事人以应对气候变化、环境公益为目的,直接提出气候变化诉求的诉讼,其权利基础为气候环境公共利益。考察我国环境领域已有的诉讼制度体系,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权利基础、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上与气候变化诉讼的要求最为契合。本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原则,气候变化诉讼可以以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开展路径,针对气候变化的特点作出适应性调试,明确“重大风险”的判断机制、完善预防性措施的适用以及优化责任承担方式,最终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气候变化诉讼制度,以司法应对气候变化。
出处
《知与行》
2024年第4期68-80,共13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