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对虐童犯罪多以虐待罪或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案件判决整体呈现出轻刑化特点,既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亦未能体现对儿童的着重保护。轻刑化判决折射出我国虐待罪刑罚配置失衡及司法实践适用从轻处罚严谨性阙如的现状。为使虐童案件均能得到符合其本质之解决,立法层面应适度提升虐待罪的刑罚幅度,并将虐待儿童行为单独规定为加重情形。司法层面应审慎区分教育惩戒行为与虐待行为,在保证儿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完善被害人谅解情节审查机制。
作者
黄宇昂
陈开梓
Huang Yu'ang;Chen Kaizi
出处
《福建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80-85,共6页
Journal of The Open University of Fu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