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以及成为主体税种具有历史必然性。解决好改革开放后工商税存在的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以适应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生产的需要是我国引进增值税的初衷。增值税税源充裕、税基宽广、收入稳定并能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本质特征,加上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能力以及税制的历史传承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在适度下调增值税收入比重,优化税制结构中巩固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是现实的必然逻辑。应以规范增值税抵扣机制为“枢纽”,通过“内拓”与“外扩”两个维度,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强化其聚财功能和对经济发展的适应能力;应以下调增值税税率为重点,不断优化整个税制结构,更好发挥税收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