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今,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典型代表,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性,而平台经济垄断的差别化待遇、排斥竞争、限制竞争及抑制数据的可移植性等行为,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创新竞争的削弱等垄断问题,面临平台企业垄断平台市场的局面。平台经济垄断引发了“二选一”、数据垄断、大数据杀熟泛滥、数字鸿沟加剧等数字正义性问题,这不仅损害平台经济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公民数字权益,也威胁到我国数字安全和数字主权。因此,规范平台经济合法合规经营迫在眉睫。从立法层面完善现有反垄断法律体系、执法层面创新数字化执法手段、司法层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效力、监管层面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主体动态监管体系等途径出发,可实现对平台垄断行为的有效治理,推进我国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
出处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50-57,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智慧司法建设中的案件事实认定之非形式逻辑方法研究”(BFX20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