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关键词广告中的商标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文认为该行为不论是从适用一般条款予以分析,还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三元叠加”的法益角度考量,均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在具体个案中,应当始终以“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和权利保护的边界,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隐性使用商标在没有导致混淆和误认的情况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提升功大于过,不宜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1期24-26,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